标王 热搜: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快报 » 国内动态 » 正文

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补助建设项目验收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惠农网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补助建设项目验收指南
  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补助建设项目验收指南的通知
 
川农发﹝2021﹞8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加强和规范畜禽规模养殖场补助相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我厅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意,制定了《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补助建设项目验收指南》,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15日
 
 
 
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补助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指南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补助建设项目管理,完善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作为我省各地项目验收的参考,随国家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变化进行不断调整完善。
 
一、验收的原则
 
验收工作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验收组织单位责任,明确验收人员工作职责,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严格风险防控,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范程序完成验收工作。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南适用于由农业农村厅管理、以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猪、牛、羊、禽、兔等单个新建或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建设补助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本指南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新建、改(扩)建项目,由中央预算内、中央转移支付及省级财政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给予的资金补助。补助重点支持新建、改(扩)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三)重大项目、对项目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验收程序
 
畜禽规模养殖场补助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即: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验收、各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项目所在地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复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抽查。
 
(一)申请验收
 
已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提请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1.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中各项建设内容;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基本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3)已基本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的投资规模。
 
2.验收申请报告及附件应主要包括: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实施背景、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建设内容完成、资金来源、总投资及完成情况、目前投产情况等;
 
(3)获批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4)环境备案登记或环评报告;
 
(5)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前后必要的设施设备照片;
 
(6)项目验收内容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资料。
 
 
 
(二)验收
 
1.验收组织:
 
(1)基本要求。验收工作一般由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县级发改、财政部门组织,原则上应进行实地验收,确因防疫需要可进行场外实地验收、场内视频或其他方式验收。
 
(2)验收时限。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30日内组织验收组开展现场竣工验收工作。
 
(3)验收人员。验收组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成员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其中工程、技术、养殖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设组长1名。邀请审计、纪检部门参与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设计、监理等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验收,如有需要,可邀请项目所在乡镇的代表参加验收。
 
2.验收内容:
 
(1)项目资料。要求资料齐全、完整,并分类归档。
 
(2)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文件建成。
 
(3)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款专用、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4)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设备安装到位情况。包括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情况。
 
(5)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报批手续。
 
(6)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7)符合环保等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3.验收程序:
 
(1)听取情况介绍。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验收组介绍项目总体情况。
 
(2)查验资料。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全面查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
 
(3)实地查验。现场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4)形成验收意见。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实施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填写《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补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各留存一份。
 
(5)验收确认与报备。经验收组全体人员签名确认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验收意见进行认定,并将通过验收的项目基本信息报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多个项目通过验收可汇总备案。
 
(三)复审
 
复审由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收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项目验收备案报告后,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确需复审的项目开展复审。复审组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成员由市(州)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其中工程、技术、养殖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设组长1名。邀请审计、纪检部门参与监督。项目县(市、区)有关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作为被复审单位参加复审工作。复审组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经复审组全体人员认同后,复审组长在《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补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签名确认后,由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复审意见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单独增加复审意见)。复审发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完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上报验收合格备案项目30日内未组织现场复审的,视同通过市级复审。
 
(四)抽查
 
抽查由农业农村厅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如需要对相关项目开展抽查,可由农业农村厅组织抽查组,抽查组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成员由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邀请审计、纪检部门参与监督。
 
抽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验收和复审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对所需抽查的项目开展查验,对抽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督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限期提供整改报告报送农业农村厅及省级相关部门。
 
四、结果运用
 
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复查情况应将所在地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农业农村厅将项目验收结果作为年度畜牧业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依据,在年度项目安排方面作为支撑材料,强化结果运用。
 
附件:
 
⒈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⒉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补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⒊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补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
 
⒋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补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 资讯快报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快报
点击排行